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试行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工程免费机制实施细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试行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工程免费机制实施细则 一、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清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要举措,加快临港新片区企业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工程建设进度,降低建设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临港新片区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实行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工程免费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发改价管[2020]25号),制定临港新片区试行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工程免费机制实施细则。二、适用区域和范围1、适用区域本实施细则适用区域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386平方公里上海市域范围,包括:(1)大治河、G1503(郊环)、瓦洪公路、两港大道、中港河及海岸线围合区域;(2)浦东国际机场南侧,东至杉青路(原东海大道),南至下盐路、上飞路,西至上海绕城高速,北至申嘉湖高速、围场河路、纬十一路的区域。2、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述区域内、为非居民用户使用水、电、气资源而建设的(包含新增和扩容用户)、从公共管网连接点到用户地块红线的工程。不包括公共管网主体建设工程,也不包括用户地块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工程。新建住宅项目(含商住混合)、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不执行本实施细则。 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供水配套工程,主要包括非居民用户申请新装、扩容供水时,从市政供水管道接口到用户计费水表之间的供水管道、阀门等工程内容。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供电配套工程,主要包括非居民用户申请新装、增容供电时,从公共电网连接点至用户受电点之间的电力电缆排管、线缆、通信和调试接电等工程内容。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供气配套工程,主要包括非居民用户申请新装、扩容供气时,从市政公共燃气管道接口到进用户地块红线之间的供气管道、阀门等工程内容。三、费用计算配套工程费仍按现行方式计算费用:原为协商按实收费的继续按实际工作量计算费用,原为定额收费的继续按照定额计算费用,原已免费的小型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继续按原政策执行。1、供水配套工程以及供气配套工程按实际工程发生费用计费。2、110千伏及以上电力配套工程按照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与供电企业协商的定额标准计算供电配套工程费。原实行定额收费的10千伏、35千伏非居民用电的供电配套工程费仍按照《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沪发改价[2012]021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联动调整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定额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6]3号)标准定额计算供电配套工程费。10千伏(不含10千伏)以下低压小微电力用户免费接入。3、供水配套工程按照《上海市城镇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SHA8-31(01)-2016、SHA8-31(02)-2016)计取工程费用,材料价格参照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管理站发布的相关行业信息价。4、供气配套工程按照《上海市燃气管道工程预算定额(SHA6-31-2016)》计取工程费;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参照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信息价。四、资金来源和分摊供水、供气、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公用事业企业”)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1:1比例分摊配套工程费用(含用水接入口径DN40及以下的小型供水配套工程费用,不含由管委会负责的清障费用)。供水、供气配套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供气企业先行支付,管委会承担的部分根据各专业处室对方案和资金的审核结果,采用补贴的形式返还给供水、供气企业。为提高电力配套工程建设效率,电力工程配套费采用“年初预拨、年底清算”的方式落实配套资金,管委会年初预缴金额为上一年度由管委会承担的电力配套工程费用的50%,年底根据各专业处室及审计单位对方案和资金的审核结果进行清算。由配套工程引起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拆除、绿化损坏补偿、道路占用修复清障工作由临港新片区管委承担。上述清障工作之外产生的费用纳入配套工程费,由管委会与公用事业企业按照1:1比例分摊。管委会承担的配套工程费和清障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成本,通过土地出让等方式消化。公用事业企业承担的配套工程费用由其统筹考虑,纳入公用事业成本。五、职责分工公用事业企业是配套工程本体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项目报批、项目实施和资金申请。管委会建交处、生态处等专业处室负责加强与公用事业企业的对接,做好水、电、气专项规划与产业规划的衔接,加快公共管网建设布局,负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的审核、建设方案的备案、补贴申请的审核。管委会建交处及生态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由配套工程引起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拆除、绿化损坏补偿、道路占用修复清障工作的协调审批。临港土地储备中心及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地块的净地化要求(临港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出让用地、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的划拨用地),推动并确保清障工作的实施,并按照市区相关优化营商环境文件所规定的时限完成。管委会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计。发改处根据专业处室对补贴申请的审核结果,负责补贴资金金额的认定。财政处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六、规划、计划管理管委会根据地块属性及招商引资要求,牵头编制供水、供电、供气专项规划。各公用事业企业根据地块专项规划,在有序推进区域公共管网建设的同时,根据区域地块开发进程,定期梳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计划,预判建设资金,于每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将下一季度的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各专业处室,专业处室根据季度工作目标及资金计划安排,在审核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于每季度*后一个月月底前下达下一季度的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同时抄送发改处、财政处。七、建设管理1、管委会根据临港电网发展需要,在土地招拍挂阶段落实开关站布点要求。土地受让方应在规划设计方案阶段书面征询供电企业意见,在设计方案中明确开关站布局。2、用户按照批复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向公用事业企业申请近期(1-5年)的用水、用电、用气容量,说明申请类型(新装或扩容)、申请用量、计算依据。如用户有远期(5年以上)扩容计划,应予以说明并对远期用量进行预估,以便公用事业企业做好预留。3、公用事业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核定用户水、电、气报装(扩容)容量、用量。(1)供水企业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结合上海市节水用水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请用水量进行核算。用户申报的用水量达到每月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不含消防用水量),由管委会生态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用水量进行评估,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供水企业根据评估结果确认用户申报的用水量。(2)供电企业根据上海市《用户高压电气装置规范》(DG/TJ08-2024-2016)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电气》,采用单位指标法核定用户报装的变压器容量;对工业类用户,则根据《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采用需用系数法进行核定。若供电企业和用户对核定容量存在异议,可由管委会建交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用电容量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确认用电容量。(3)供气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燃气具及相关用气设备的技术资料、数量及运行生产计划,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GJ08-10-2004)和用气量计算书核定用户申报的用气量。(4)对一定能耗指标的公共建筑、工业企业等根据需要同步开展需求侧响应建设,资金纳入配套工程费统筹解决。用户分项能耗数据统一接入临港综合能源管控云平台。4、项目启动时,由高科处、社发处、金贸处等用地处室会同建交处、生态处、发改处、规资处、土地储备中心、公用事业企业等召开联席会议,决策配套工程的实施方案,确定清障需求。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明确一家代建单位实施配套工程地上地下障碍物拆除、绿化损坏补偿、道路占用修复清障工程内容,并负责清障工程的协调和推进。清障费用纳入土地收储成本及财力投资项目土地前期费用。5、按实际发生费用计费的配套工程,相关公用事业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建设方案,在征询管委会建交处、生态处、土地储备中心意见的基础上(排管长度大于100米),将配套工程实施方案(包括初步设计深度的工程方案和概算投资)报管委会备案。6、实施定额收费的10千伏、35千伏供电配套工程,按照沪发改价[2012]021号、沪发改价管[2016]3号,管委会承担的费用按10千伏(1006元/千伏安)、35千伏(850元/千伏安)的50%支付,110千伏及以上供电配套工程按照管委会与供电企业协商定额标准的50%支付。7、各公用事业企业每年10月底前向管委会报送下一年度供水、电力、燃气建设计划,按计划实施清单内工程,年度计划按季度进行动态调整。8、配套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和施工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公用事业企业每季度末向管委会提供已完成项目清单和竣工结算资料,经管委会审计部门审计后,提交补贴申请。9、公用事业企业建立配套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反馈制度。对实施项目进行年度汇总。每年第一个月月末将上一年建设项目施工进度、投资金额、资金使用等执行情况报管委会。八、资金管理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单独在银行开立账户,对配套工程收支进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管委会对供水、供气配套工程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审核后投资的50%拨付由管委会承担的金额。每年年初,管委会按照上一年度承担供电配套工程费用的50%预拨当年费用,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进行清算。土地储备中心和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公用事业企业年度计划实施清单,编制“清障费用”部门预算,并报财政处审核。清障工程实施后,根据经审计后的费用,进行年度核拨。建设资金必须实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九、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配套工程建成后,相关资产归公用事业企业所有,并由相关公用事业企业负责后续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十、实施说明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实施过程中,如国家、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照国家、上海市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前,向公用事业企业申请新增和扩容的用户,已经签订合同、或缴纳配套工程费用的(包括配套工程已竣工和尚未竣工的),继续按原合同执行,费用不再退还。本实施细则由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